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瑞,女,濮阳县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