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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526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瑞,女,濮阳县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