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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281号

付凯与齐广阔、齐振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付凯,齐广阔,齐振如,沈文硕,沈小江,李文龙,李洪成,刘家乐,曲丽丽,张金江,张之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付凯。法定代理人宗爱云。被告齐广阔。被告齐振如,系齐广阔父亲。被告沈文硕。被告沈小江,系沈文硕父亲。被告李文龙。被告李洪成,、,系李文龙父亲。被告刘家乐。被告曲丽丽,系刘家乐母亲。被告张金江。被告张之发,系张金江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凯与被告齐广阔、齐振如、沈小江、沈文硕、李洪成、李文龙、曲丽丽、刘家乐、张之发、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凯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齐广阔、沈小江、沈文硕、李洪成、李文龙、曲丽丽、刘家乐、张之发、张金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