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57号

刘建辉与张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建辉,张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刘建辉,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张志敏,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112号一楼25—27号铺及二楼部分。负责人马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建洪,系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建辉诉称,2015年3月26日17时30分,被告张志敏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106线广州往韶关方向行驶至英德市白沙红星村委会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驾驶正常行驶的粤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张志敏受伤,原告车辆及被告张志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17日,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志敏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4685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张志敏垫付了200元。因原告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故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交通拯救费、车辆保管费、垫付款等共计4885元,且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志敏应向原告刘建辉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费、保管费、拯救费等损失共计3200元。此款限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应向原告刘建辉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修车费、拯救费等损失共计1262.50元。此款限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原告刘建辉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刘建辉与被告张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权利义务终结,原、被告之间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对方的其他法律责任。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5元,由原告刘建辉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