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被执行人赵新菊。被执行人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小冲被执行人潍坊海华投资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王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新菊、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