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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马民初字第302号

林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林某某,男,200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原告林某某父亲。

被告:张某,女,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原告林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