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林某某,男,200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原告林某某父亲。
被告:张某,女,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原告林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