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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740号

黄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740号罪犯黄杰,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鄂铁山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杰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黄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三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因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黄杰余刑不足九个月,本院酌定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印 坤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