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84号申请执行人高兴武被执行人吴虎被执行人郭艳峰被执行人王利云申请执行人高兴武与被执行人吴虎、郭艳峰、王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兴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吴虎、郭艳峰、王利云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兴武借款本金人民币2775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10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5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利云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利云与申请执行人高兴武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利云自愿于2016年4月30日(阳历)前向申请执行人高兴武一次性偿还上述欠款共计人民币2835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高兴武自愿放弃。2、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150元,由被执行人王利云承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卫东
审 判 员 杨文林
代理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