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32号原告周口红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玉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凯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坡,董事长。被告张宇,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张鹏飞,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李东来,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红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凯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张鹏飞、李东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红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凡宇铭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