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795-2号
申请执行人:闫美杰。
被执行人:宋成波。
被执行人:庄爱红。本院在执行闫美杰与宋成波、庄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美杰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