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253-3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陈春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富光,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梁爱国。
被执行人:徐华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爱国、徐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仁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爱国、徐华英的银行存款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丰峰
审 判 员 林其碧
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琛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