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14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述兵,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赵志勇,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