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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959号

张红玲、吴代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玲,吴代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代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用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红玲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