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代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用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红玲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