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83号
原告:天长市华海票务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平安南路东侧自由小区门面。
负责人:卢宏华,该服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正华,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华海票务服务部诉被告张正华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华海票务服务部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华海票务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华海票务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天长市华海票务服务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相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