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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07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姜玉萍,李其保,李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85154757-3。负责人李峰,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39号宇隆广场5幢104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5986-5。法定代表人李璐,董事长。被执行人姜玉萍,女,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其保,男,汉族,1961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璐,女,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姜玉萍、李其保、李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姜玉萍、李其保、李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姜玉萍、李其保、李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姜玉萍、李其保、李璐存款90406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戴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