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216号
原告:赵忠普,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伟,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北京首科中原清洁燃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公寓17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普诉被告王伟、北京首科中原清洁燃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忠普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