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保字第00300号

刘海菊、刘亚萍等与连龙军、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菊,刘亚萍,刘亚晴,刘亚奇,连龙军,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300号

申请人:刘海菊。

申请人:刘亚萍。

申请人:刘亚晴。

申请人:刘亚奇。

法定代理人:刘海菊,系死者刘建学妻,刘亚晴、刘亚奇母亲。

被

申请人:连龙军。

被

申请人: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邯临路南凤凰城小区楼下。

申请人刘海菊等与被申请人连龙军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龙军驾驶的所有人为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夏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