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杨后超,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森,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宏缘乡螺蛳岭村4组。法定代表人周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住所:四川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板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石养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杨后超申请执行周森、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诉讼保全中已经分别查封、扣押,现在评估处置中,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钟 山
审判员 杨仕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都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