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执字第1515号

泰安市富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梨园村民委员会、王志强、吴传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市富兴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梨园村民委员会,王志强,吴传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东七里社区。法定代表人朱红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梨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法定代表人邱峰平,系村委主任。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吴传财。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富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梨园村民委员会、王志强、吴传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泰山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