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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153号

薛永占与吕国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1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占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303340-8、吕国乔、33072419690826271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