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东阁街道办事处代家上观村北。法定代表人郭磊,经理。申请人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351836,出票人为高密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高密市春光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8日,付款行潍坊银行高密凤城支行,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李储民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昌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