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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催字第29号

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郭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东阁街道办事处代家上观村北。法定代表人郭磊,经理。申请人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351836,出票人为高密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高密市春光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8日,付款行潍坊银行高密凤城支行,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旺福祥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李储民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昌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