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919-2号
原告:苏兴花,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丰国梁,男,汉族,2000年4月4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理人:丰发兵,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系被告丰国梁的父亲)
被告:丰发兵,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系被告丰国梁的父亲)
被告:陶庭年,女,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系被告丰国梁的母亲)
被告:李康,男,汉族,1994年7月2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对被告李康所有的皖E×××××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苏兴花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康所有的皖E×××××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