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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少民初字第00078号

高某甲、高某乙等与高某丙、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管某,高某丙,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少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高某甲,学生。原告高某乙。原告管某(系高某甲和高某乙的监护人),无业。被告高某丙,农民。被告张某,曾用名张仕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高某甲、高某乙与被告高某丙、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高某甲、高某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某、高某甲、高某乙自愿撤回与被告高某丙、张某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高某甲、高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管某承担。

审判员  钟晓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