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跃军,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尚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雷。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跃军认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陈跃军诉称,2015年6月23日,其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告自1989年以来其所属的通信基站投入商用后有无发生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被告收到上述申请表后,至今未给原告一个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所请求事项没有任何形式的答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拒不回复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辩称,首先,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具备信息公开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且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事项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陈跃军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跃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跃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冒智桥
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