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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481号

李永红、张广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红,张广贺,张良浦,顾运喜,杨百根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广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良浦,男,汉族。被执行人顾运喜,地址扶沟县。被执行人杨百根,地址尉氏县。李永红、张广贺、张良浦与顾运喜、杨百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运喜、杨百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张广贺、张良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顾运喜、杨百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张广贺、张良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顾运喜、杨百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张广贺、张良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新国、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