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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42号

谢广茂与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广茂,师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谢广茂,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新疆壮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师志明,男,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谢广茂诉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师志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