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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422号

韩磊与银川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韩磊,银川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422号原告韩磊,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黄苏南,该公司董事长。(以上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韩磊与被告银川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贵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