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300号
原告:蒋昌盛,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建开,男,1968年7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朱五河县头铺镇大方村4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司,住所地蚌埠市。
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吉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昌盛诉被告方建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昌盛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建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昌盛撤回对被告方建开的起诉。
审判员 杨代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