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869号

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李春虎、王艳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李春虎,王艳荣,金树彬,齐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段久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春虎。被执行人王艳荣。被执行人金树彬。被执行人齐建民。本院在执行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李春虎、王艳荣、金树彬、齐建民的(2015)昌民初字第1569号金融借款一案中,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2015年12月4日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判决义务”,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昌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