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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880号

山东省莒县彩印有限公司与日照万通机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莒县彩印有限公司,日照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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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莒县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县城振兴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陈玉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县城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史文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莒县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万通机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莒县彩印有限公司依据中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日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日照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款: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人日照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高院已受理该案再审,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翟玉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