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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278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刘宗平、吴元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刘宗平,吴元花,伊淑军,刘宗元,刘斌,刘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2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负责人张爱强,行长。被执行人刘宗平,农民。被执行人吴元花,农民。被执行人伊淑军,农民。被执行人刘宗元,农民。被执行人刘斌,农民。被执行人刘宗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宗平、吴元花、伊淑军、刘宗元、刘斌、刘宗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8599.9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98599.99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宗平、吴元花、伊淑军、刘宗元、刘斌、刘宗军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