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8400-1号原告刘明波,男,1949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静,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庆柱,男,1949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贞,女,1950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半导体器件十二厂退休职工,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波诉被告范庆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波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范庆柱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同时,案外人杨丹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座塔楼×××号房屋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84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杨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座塔楼×××号房屋;
二、查封被告范庆柱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经审理,原告刘明波与被告范庆柱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对该案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84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案外人杨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座塔楼×××号房屋及被告范庆柱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杨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座塔楼×××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范庆柱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查封。
审 判 长 张 提
代理
审判员 范欠歌
人民陪审员 张良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