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72号
原告: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理人:李正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玉龙,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来安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松竹,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来安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来安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6元,减半收取10358元,由原告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