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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小字第54号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54号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亚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庆友,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