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保字第25号
申请人:惠东县某某五金鞋材制品厂,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埔仔工业区。投资人:周某波。
委托代理人:林叶丽,广东广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惠东县雅某某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全。
申请人惠东县某某五金鞋材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惠东县雅某某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东县雅某某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黄埠支行账号为44×××65的存款395580元,并提供了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东县雅某某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黄埠支行账号为44×××65的存款395580元,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申请人在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广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文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