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634号
申请执行人:曹先惠,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世纪半岛*期**幢*单元***号。身份证号:5303811971********。
被执行人:刘燕枚,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宣威市宛水街道缪家巷**号附*号。身份证号:5322241975********。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先惠与被执行人刘燕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