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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634号

曹现惠申请执行刘燕枚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先惠,刘燕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634号

申请执行人:曹先惠,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世纪半岛*期**幢*单元***号。身份证号:5303811971********。

被执行人:刘燕枚,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宣威市宛水街道缪家巷**号附*号。身份证号:5322241975********。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先惠与被执行人刘燕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