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521号
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社区北山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宝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寿光市文家街道南马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加生,总经理。
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由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海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