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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316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洪田、刘守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洪田,刘守云,公方生,公方成,赵振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3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洪田,居民。被执行人刘守云,居民。被执行人公方生,居民。被执行人公方成,居民。被执行人赵振孟,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田、刘守云、公方生、公方成、赵振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0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105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田、刘守云、公方生、公方成、赵振孟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