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初字第2734号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艳茹,朱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徐艳茹,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纸坊镇东刘村**号。身份号码3708291989********。委托代理人刘明锁,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凯,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卧龙山街道楼庄村***号。身份号码3708291988********。

原告徐艳茹与被告朱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继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艳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艳茹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自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同居生活,2010年8月生育男孩朱耀威,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3年6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0年11月先后以买车为由向原告之父借款七万余元。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赌博成性,将车输掉。后又因被告还有其他不良行为,打架生气现象不断发生。原告曾多次要求离婚未成。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夫妻关系。2、婚生男孩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婚生男孩的出生情况。被告朱凯未答辩。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艳茹与被告朱凯自谈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08年8月8日生育男孩朱耀威,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3年6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正确处理夫妻间的关系,是能够和好生活的。被告朱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反驳主张,也未到庭应诉质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艳茹与被告朱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艳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