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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905号

黄耀锋与刘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耀锋,刘春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黄耀锋,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刘春福,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

原告黄耀锋诉被告刘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耀锋所提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耀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原告黄耀锋。

审判员  郑宪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中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