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黄耀锋,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刘春福,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
原告黄耀锋诉被告刘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耀锋所提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耀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原告黄耀锋。
审判员 郑宪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中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