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6509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代理人翁治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乡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华杰大厦7C1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春。被告湖北精彩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S5-3幢21层B3-21号房。法定代表人王美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城乡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湖北精彩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北精彩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本案被诉侵权的演唱会举办地及被告湖北精彩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一被告北京城乡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湖北精彩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依照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精彩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湖北精彩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嘉佳
代理
审判员 李 囡
代理
审判员 周 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果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