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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1160号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超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160号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王超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4)第0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