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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770号

刘士娟与尹雅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士娟,尹雅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娟,证件号码130221741201006。被执行人尹雅丽。刘士娟与尹雅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尹雅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士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雅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士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贻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