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85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凤凰信用社主任。被告徐新德,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增荣,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凤领,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新德、刘增荣、刘凤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新德、刘增荣、刘凤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单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