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329号
原告:山东大有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银川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足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淄博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孝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有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有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大有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贾世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