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杨某某,女,51岁,汉族。被告罗某某,男,53岁,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邱勇刚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英、
人民陪审员龙启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9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87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9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现已独立生活。被告罗某某自1998年10月起就外出至今未归,十余年从未与原告杨某某联系过,也未管过女儿,现女儿已结婚生子。被告罗某某未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罗某某在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9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87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9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现已独立生活。被告罗某某于1998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杳无音讯。
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庭应诉,现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户口薄原件、结婚证原件、结婚申请登记书、婚姻状况证明、绵竹市遵道镇遵文社区与绵竹市公安局遵道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范增凤、余代谦的证言等在卷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诉讼中,因被告罗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被告罗某某于1998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已十余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等,因被告未到庭,本庭无法查清,故在本案中不进行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征收诉讼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勇刚
代理
审判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龙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