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刘天昌被告黑龙江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昌诉被告黑龙江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重武
代理
审判员 马涌泉
代理
审判员 王喜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