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10号原告马龙,男,回族,199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马占清,男,回族,1996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与被告马占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和解,故原告马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占清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马龙承担。
审判员 马原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