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林启金,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4日。被执行人高县梭沙坡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启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县梭沙坡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工伤补偿金6453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2015)3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高县梭沙坡煤矿应赔偿林启金的补偿金645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勋志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