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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执审字第78号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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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五莲���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执审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五莲县富强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高华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聿伦,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五莲县高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海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五莲人社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五莲人社局接到陈祥健等十八名职工投诉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下称日照开元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立案后查明:2014年4至12月份日照开元公司拖欠职工工资476788.48元。2015年3月16日五莲人社局认为日照开元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日照开元公司下达莲人社监令字(2015)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日照开元公司限期补发工资,在期限内日照开元公司限仅补发部分职工工资53350元,剩余523438.48元未支付,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五莲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作出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予你单位罚款16000元的处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五莲人社局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人社局作出的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收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预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五莲人社局认定日照开元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相关规定。日照开元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莲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显武

审 判 员  李云峰

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