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执字第533号

刘慧贞与姚四杰、朱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慧贞,姚四杰,朱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贞,男,1980年2月16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姚四杰,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朱高伟,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刘慧贞与姚四杰、朱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四杰、朱高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慧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四杰、朱高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姚四杰、朱高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慧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姚四杰、朱高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慧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霍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